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涉税鉴证业务
企业财产损失(包括呆帐损失)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鉴证
联系人:
谷所长
联系电话:
13131080537
办公电话:
0310-7538038
金经理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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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。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,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,可以定期进行纳税申报,具体期限由税务机关根据情况确定。房地产所在地是指房地产的坐落地。纳税人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,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纳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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